家族信託對非婚生子女的處理:港台案例對比
比較香港與台灣司法管轄區在處理非婚生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方面的法律立場差異。
在華人家族的信託設計中,非婚生子女的受益人地位是一個極度敏感但又無法迴避的議題。委託人在起草信託契據時選擇的措辭——“子女”、“直系後代”、“合法子女”、或者更寬泛的”子孫”——將在法律上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
香港法的立場
香港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經歷了重要的演變。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Parent and Child Ordinance, Cap. 429),在涉及無遺囑繼承時,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這是在法律上消除”私生子”歧視的重要一步。
然而,在信託法的領域,上述法定平等規則是否自動適用,取決於信託契據中的具體措辭。如果信託契據將受益人定義為”child”或”children”——香港法院在解釋時通常會遵循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委託人使用”child”一詞時意指的是婚生子女,除非信託契據或外部證據(如委託人的意願書)表明委託人的意圖是包括非婚生子女。如果信託契據使用的是更現代的”issue”或”descendants”——法院更傾向於解釋為包括所有血緣後代,不論其父母的婚姻狀況。
台灣法的立場
台灣《民法》對非婚生子女的處理與香港存在制度差異。台灣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在以下條件下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生父認領(自願認領或經法院判決強制認領)、或生父與生母事後結婚(“準正”)。未經認領或準正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不具有繼承權。
在信託法的層面(台灣於 2019 年開始實施《信託法》修訂),如果委託人是台灣居民,其設立的信託在處理非婚生子女的受益人資格時,法院可能參照上述民法的基本邏輯——受認領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益,未受認領的則不具有。
實務對策
在跨法域(港台兩地)的家族信託中,最安全的做法是在信託契據中對受益人的定義採取明確且包容的措辭,例如:“本信託的受益人包括設立人的所有血緣後代(biological descendants),不論其出生時父母是否已婚,亦不論該血緣關係是否已獲法律上的承認。“這一措辭明確消除了香港和台灣兩地法律解釋的不確定性,為所有血緣子女提供了統一的受益權。
結論
非婚生子女的信託受益權問題本質上不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家族價值觀的表達問題。委託人需要在信託契據中做出選擇——是追隨傳統的法律推定(僅限婚生子女)還是選擇現代的包容立場(包括所有血緣後代)。法律在這個問題上無法為委託人做出決定,它只能確保委託人的決定(無論是什麼)被正確地執行。委託人有責任提供清晰的措辭——因為不明確的措辭將把這個敏感的決定權從委託人的手中轉移到未來法院法官的手中,而那通常不會是任何家族所期望的場景。